法律常识

[转载] 假如自己老婆别人亲了,如何正当防卫而不至于被判决无期。

这是一篇从1024上转载文章,根源是哪位作者不得而知。觉得这篇文章对有血性的男人具有正确的法律引导作用,所以分享出来给大家,原文如下:


案件经过

2019年9月19日19许,时年35岁的王某酒后来到梁正(化名)经营的位于黑龙江嫩江市的超市,在超市内继续饮酒。

醉酒的王某多次骚扰梁正的妻子李某,期间还当着梁正的面亲了李某的脸一口。梁正看见心里很不舒服,但因为王某喝了酒没有说什么。王某借着酒劲,还要梁正陪他饮酒,遭拒绝后二人发生了争执。

担心醉酒的王某会在家里闹事,梁正上楼拿了用来防身的刀,放在衣兜里以防万一。王某继续在超市内喝酒,见李某出门洗头,跟了上去。梁正发现后担心王某对妻子不怀好意,打电话让妻子回来。就这样,王某又跟着李某返回了超市。

王某再次要求梁正陪他喝酒,在梁正拒绝后开始辱骂梁正,二人再次发生争执,随后二人走出超市。当晚21时5分,王某与梁正在超市门前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梁正将王某压倒在地时,用刀连续捅刺王某三十余下,致王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梁正得知他人报警后在案发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全身多处受到单刃锐器刺击、割划作用,致多处软组织裂伤,脊柱骨裂、脊髓断裂,大量失血死亡。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正因琐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以梁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件近日一经网络曝光,瞬间成为头条热议,引爆网络。多数网友认为,男子该死,超市老板做得对,这样的人就应该除掉。同时,认为该案件属于为民除害,属于正当防卫。还有网友说算防卫过当,量刑过重,如没有争斗致死这个情节,王某已犯罪在先(不仅仅是过错)。请问法官:谁能容忍妻子遭受这样的侮辱,如果是你,你怎么办?

回顾

对于这个案件,很容易就联想起去年的于欢案,一审法院认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不认定具有正当防卫情节,同时认为于欢不能正确处理冲突且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致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故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本案一审判决结果经南方周末报道于欢案正式进入公众视野后,面对汹汹舆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就“于欢案”答记者问中公开表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通过第二审程序依法予以纠正。至此,对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已有定论,而其是否构成特殊防卫以及防卫过当则众说纷纭。

在本案二审阶段,山东省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中认为于欢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采纳了出庭检察院关于防卫过当的意见,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分析

本案与于欢案有类似之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案发时的情形下,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显示可能性不大,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基于这个理由,不认为正当防卫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法律适用不是一个僵化的过程,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掌握,最高院在以于欢案作为指导案例时发布的裁判理由第四项为:“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最高院实际上已经有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何谓亵渎人伦,于欢案中的情节也许能为我们提供参考,“杜某2用污秽言语辱骂苏某、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某等人左右转动身体。”,最高院认为当子面欺辱其母为亵渎人伦,那么当夫面欺辱其妻就不是亵渎人伦了吗。中国传统文化中,杀父之仇,夺妻之恨一直都是不共戴天之仇,作为一个正常的男人,要求其面对妻子被欺辱仍然无动于衷,显然超出了一般人的容忍限度。

最高院沈德咏大法官在对于欢案进行总结时提出以下观点:

其一,要全面整体进行考量。司法实践中,有司法工作人员经常以“对方打了你,但并没有打伤你,你却把他打伤了”“你都把人打成这样了还是正当防卫”为由,认定防卫人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这实际上是陷入了“对等武装论”与“唯结果论”的认识误区。何为必要限度?显然,我们无法运用一个数学公式来简单地对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损害情况和防卫人的利益损害情况进行计算从而得出孰轻孰重的结论,而是应当在全面分析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性质,侵害方与防卫方的力量对比,现场情势等事实和情节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必须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特别是,对不法侵害要整体看待,要查明防卫行为的前因后果,考虑防卫人对持续侵害累积危险的感受,而不能局部地、孤立地、静止地看待,将防卫行为与防卫瞬间的不法侵害进行简单对比。

其二,要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的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但是,何为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显然,我们不能要求防卫人是一个冷静理性的旁观者,而是要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境遇之下,换位思考问问自己“假如我是防卫人我会如何处理”,设身处地想想“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防卫行为通常类似丛林状况下的应急反应,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

其三,要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依据“邪不压正”的常理常情,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相反,在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认定存在争议时,应当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认定;即使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当充分运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裁量处理。特别是,要妥当处理防卫人因恐慌、激愤而超过防卫限度的问题。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人在仓促、紧张的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对此,要尽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符合法理和情理的判断,包括合理选择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考虑减轻处罚的具体幅度等。

具体到本案,参考于欢案判决书的判决理由,也可以具体分析如下

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也就两个:一是被告人行为性质,即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二是如何定罪处罚。

一、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一是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是指违背法律的侵袭和损害,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既包括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又包括侵犯财产及其他权利的行为。二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这段时期。对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防卫,否则即是防卫不适时。三是防卫对象,即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对不法侵害人之外的人实施防卫行为。在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场合,共同侵害具有整体性,可对每一个共同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四是防卫意图,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有防卫认识和意志。五是防卫限度,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就是说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是定性条件,确定了正当防卫“正”的性质和前提条件,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不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是定量条件,确定了正当防卫“当”的要求和合理限度,不符合该条件的虽然仍有防卫性质,但不是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行为具有防卫的前提条件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只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没有合理控制防卫行为的强度,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后果,从而转化为有害于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捅刺行为虽然具有防卫性,但属于防卫过当。

首先,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本案中,被害人先是多次骚扰被告人妻子,后要被告人陪其喝酒,被拒绝后对被告人进行辱骂,被告人妻子出门后马上跟上,在被告人走出超市后仍然与其争吵,撕扯,被告人已经是避无可避,因此,可以认定其是为了使本人其妻子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客观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殊防卫的适用前提条件是存在严重危及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本案中,虽然被害人一直在对被告人妻子和被告人进行骚扰,这些都是轻微违法行为,但这些不法侵害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见被害人实施的多种不法侵害行为,符合可以实施一般防卫行为的前提条件,但不具备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故不属于特殊防卫。

最后,被告人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防卫过当是在具备正当防卫客观和主观前提条件下,防卫反击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并造成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过当结果。认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本案中,被害人实施的都是骚扰等轻微行为,撕扯行为,被告人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而其却持刀连续捅被害人三十余刀,直至死亡,故应当认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二、关于定罪量刑

首先,关于定罪。本案中,被告人连续捅被害人三十余刀,可以认定为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但是因其一直是在撕扯过程中,总体具有防卫性质。可以认定行为构成杀人罪。

其次,关于量刑。《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本案防卫权益的性质、防卫方法、防卫强度、防卫起因、损害后果、过当程度、所处环境等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被害方对引发本案具有严重过错。本案中,被害人先是多次骚扰被告人妻子,后要被告人陪其喝酒,被拒绝后对被告人进行辱骂,被告人妻子出门后马上跟上,在被告人走出超市后仍然与其争吵,撕扯,均是严重违反社会道德观念的行为,而且其行为的危害性十分明显,不论是被告人妻子还是被告人都无法摆脱,被告人已经是避无可避。被害人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但被告人其防卫行为造成损害远远大于其保护的合法权益,防卫明显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多人伤亡严重后果,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本案被告人有多个从轻量刑的情节,1,自首,案发后梁正得知他人报警后在案发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这种属于司法解释明确认定的自首,依法最高可以减轻40%的量刑,2,激情杀人,本案并非有预谋杀人,而是被激怒后的行为,社会危害较小。判决无期徒刑显然过重。

结语

从于欢案以来,正当防卫的适用已经有了可喜的进步,昆山龙哥案,唐雪案,在民众的关注下都取得了满意的结果。但是这些案件都是由高级法院纠正的,而在基层法院,法律适用仍然偏向保守,将正当防卫的理念贯彻到司法全体系仍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司法裁判既要经得起法律检验,也要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如何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也许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网友的那个提问:“请问法官,如果是你,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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